雲林縣私立文生高級中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管理辦法

雲林縣私立文生高級中學學生校內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管理辦法

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

壹、依據:

一、教育部100年9月6日台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(手機)使用規範原則」。

二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A號辦理。

、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及生活輔導實施之需要。

貳、目的:

一、為維護同學健康、提高教師課堂教學品質,增進學生有效學習、促進學生生活秩序管理,以維護校園安全,鼓勵學生不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;如學生個人確因上下學與家長聯繫有實際之需要,而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,應確實遵守本辦法。

二、培養學生自律性,營造「友善校園」。

參、實施方式:

一、學生可依個人需要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,若非必要請儘量不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,專心於課業。

二、若學生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,一律於到校後早自習時間(07:30前),以班為單位將行動電話(平板)收齊集中放入手機整理盒中,由專責學生收繳後通知導師手機數量,並交由學務處集中統一保管,第七節下課後(16:15)將行動電話(平板)發還學生。(遲到、請假之學生於到校後,主動送交學務處,集中保管)。

三、學生在校期間需與家長聯絡,可利用校內公共電話或教職員工電話聯繫(惟需經在場老師同意);惟緊急時得向學務處報備同意後,方得領取行動電話(平板)使用,用畢應立即再交付集中保管。

四、家長需與學生緊急聯繫,可打電話至學務處05-7872024【分機:導師(優先)、12(學務處)】,由辦公室老師負責傳(轉)達訊息。

五、家長、學生需定期聯繫時,可約定通聯時間,學生預先到達辦公室等待電話。

六、學務處提供行動電話(平板)存放櫃、鎖匙,僅供班級行動電話(平板)存放,不負責盒內物品保管之責,若學生有疑慮,請先行拔除手機SIM卡,避免不必要糾紛;另請班級導師及負責學生小心清點、關鎖。

肆、遵守事項:

一、校內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,應以個人與家長聯絡為主。

二、學生到校後應主動繳交行動電話(平板)至學務處集中保管,未經學務處或導師允許者,禁止持有或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。

三、未經申請者不得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,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處分

四、負責學生於置放或領取行動電話(手機)時,請向導師報備,行動電話(平板)發還時,需由第八節任課老師在場始可發放,以明責任。

五、班級若同學違反相關規定,學校師長(導師)將聯繫家長協同處理,並視情節依校規議處。

伍、獎懲規定:

一、未依規定申請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者:

(一)第一次違規:

1.違規學生予以警告處分。

2.行動電話(平板)由導師或學務處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放學前交由學生領回。

3.通知家長協助約束輔導。

(二)第二次(含以上)違規:行動電話(平板)由導師或學務處代為保管,同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,當事學生予以記過處分,並視情節暫停其校園使用權利。

二、另因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違犯其他校規者,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另案議處。

陸、一般規定:

一、導師請利用時機宣導,學生如何正確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,非必要不帶行動電話(平板)到校。

二、本辦法實施公布後,請各班導師勸導同學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禮儀,並配合學校規定,到校後按規定主動送交、集中存放,並督促使用(持有) 行動電話(平板)時,應自我要求嚴格遵守規範並請家長參閱學校行動電話(手機)管理規定及作法。

三、未經同意行動電話(平板)不得私自使用錄影、錄音及拍照等功能。

四、請學生相互間應共同勸勉,發揮道德勇氣,糾正違規同學,維護共同權益,樹立班級讀書風氣。

五、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之責任,教職同仁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(平板),請先交由該班導師或教官依本辦法處理。

六、學生使用行動電話(手機)具照相與錄影、錄音功能者,應尊重他人隱私,校內依規定不得使用相關功能,校外亦不得任意錄影、錄音、拍照及上傳散播,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,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;因而造成同學、學校聲譽損壞者,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,同時取消攜帶手機權益。

七、附件:攜帶行動電話(平板)申請表申請表

捌、本辦法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