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
雲林縣私立文生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
民國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

壹、目的:

一、使學生遷善改過,涵養善良德行,進而能敦品勵學,恪遵法規。

二、樹立學生榮譽,給予去惡從善機會,不留不良記錄。

貳、對象:

凡受懲學生,經輔導考查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,且在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,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。

參、實施辦法:

一、凡受警告以上懲罰之學生,經考察通過後,即可向學務處領取銷過申請表(如附件),填寫個人資料,相關人員完成核章,撰寫銷過心得報告及完成愛校服務後連同申請表、心得報告及愛校服務認證表送學務處,送學務處管制。

二、學生受懲所犯情節輕微者,得逕行以愛校服務或心靈教育方式替代銷過輔導。

三、輔導考查及愛校服務時限:

1、警告一次者,經一個月之考查,愛校服務3小時。

2、警告二次者,經一個月之考查,愛校服務6小時。

3、小過乙次者,經兩個月之考查,愛校服務9小時。

4、大過(含)以上處分,經一學期之考查,愛校服務18小時。

五、考核期間如遇寒暑假,則假日應予扣除,惟輔導課依照平常上課期間計算。

六、學生改過銷過確定,應於學生懲罰記錄加蓋「經核定已遷善改過,原懲罰事項予以註銷」字樣。

肆、一般規定:

一、學生有下列犯過行為之懲罰,不得申請銷過:

1竊盜。

2考試舞弊。

3藐視(侮辱)師長。

4校內外鬥毆(兩人以上)。

5其他嚴重破壞校譽者。

二、銷過之申請以「最近至以前」之過錯順序為之。惟經銷過後一學期內再犯同類過失或記小過以上之懲罰時,得連同已註銷之懲罰一併計算,且不再提請銷過。

伍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公佈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